宁波驾校网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宁波驾校网 >> 政策法规 >>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服务规范(试行)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服务规范(试行)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08/08/200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驾驶员培训业户的服务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以下简称驾培业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驾培业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交通、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认真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保证兑现对学员的服务承诺。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驾培业户应当严格按核准开业的范围招生,执行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
    第六条 驾培业户刊登招生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消费者;未获核准的分支机构,不得进行招生和刊登广告。
    第七条 驾培业户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驾培业户应当公示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情况,以供学员选择。
    第九条 驾培业户应当与学员签定合同,明确学车类别、教练车车型、培训学时、各项费用和双方责任。
    第十条 学员的报名、培训、考核、投诉、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驾培业户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学员的投诉、举报,应在10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驾培业户应当按时、真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业户情况资料。教练车辆及教练员的变更,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使用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审验的从业人员及教练车辆。

    第三章 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驾培业户不得擅自改变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驾培业户应当负责教学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实施定期检测,保证设施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教练车辆应当按规定领取和使用教练车标志牌和教练车证。
    第十六条 教练车辆应当定期维护,确保良好的运行技术状况,为学员提供整洁的车辆和优质的教学服务。
    第十七条 教练车辆应当在核准的培训点进行驾驶教学活动,不得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进行驾驶教学。
    第十八条 驾培业户应当积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科学管理手段,为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佩戴统一标志,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驾培业户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行规行风、安全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 理论、驾驶操作教员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坚持诚信优质服务,努力提高教学水平;
    (三)对学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禁止粗暴的教学方式和方法;
    (四)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向学员索取钱物或吃喝玩乐;
    (五)从事路面教学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将车辆交给学员单独驾驶,驾驶实操时,教练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的,由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宁波驾校网版权申明:除部分声明不准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自由转载我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文章来源一节,自行链接)。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
    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免责声明:
    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络:info@nbjiaxiao.com

广告推荐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