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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试 行)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08/0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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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培训业户
            第三章 学 员
            第四章 教 员
            第五章 教练车
            第六章 教练场
            第七章 教 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适应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省政府45号令《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班)(简称培训业户)和经营性教练场,以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并进行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止的全过程。凡需取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凭《培训结业证》方能报考,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及经营性教练场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
      第六条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都必须经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专业培训,非职业转职业和增驾车型的必须经过驾驶培训学校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 《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简称培训结业证)是从事专业运输的开业条件之一,办理新的营运手续时必须交验《培训结业证》,无结业证的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一)初学驾驶培训(职业和非职业)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再教育培训
      (六)与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第九条 初学驾驶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一)职业驾驶员培训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二)非职业驾驶员是指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是达到具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申请职业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实行全日制培训,申请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的可选择全日制或学时制培训方式。


    第二章 培训业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在经济利益上与其隶属的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
      第十一条 培训业户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培训业户要有完善的章程,合法的法人代表,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开业基本条件(见附表),拥有30辆以上教练车的为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11辆以上教练车的为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6辆以上教练车的为三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拥有5辆及5辆以下教练车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
      第十三条 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可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各类培训;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可从事第八条规定的(一)、(二)、(三)、(五)、(六)类培训,三类驾驶员培训学校可从事第八条规定的(一)、(二)、(三)类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只能从事第八条规定的(一)类培训。
      第十四条 申办培训业户应当符合当地交通运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培训业户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申办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校的理由,现有条件,该完善的项目。并填报《立项申请表》一式四份,县、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运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如同意立项,申办单位要在接到批件后6个月内按开业条件完成筹建工作。
      (二)筹建完毕,可申请开业,履行下列手续:(1)申请审验报告(2)填写《开业申请表》(3)交验资质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章程、车辆、场地、教员、拆装整车、发动机台架、经营管理机构、教学管理机构和教学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经其主管部门签章后,逐级上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运管部门在接到开业申请后,进行审验核查,一个月内给予批复,并核发《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办职业驾驶技工学校,需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办理。由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类院校开设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驾驶班,应纳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交通部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由中方合营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呈请交通厅审核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经批准立项的,凭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后续手续。
      第十八条 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九条 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按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培训业户应当按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培训费,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纳培训行业管理费,并报送学员名册及有关资料。培训管理费主要用于培训管理和提高培训质量,建立试题库,开展培训教研活动,培训质量评估和表彰先进等。收取培训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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